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闽0504执90号
林国淳: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19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已于2021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